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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部門首長責任制」拚10月落實 規例對象不含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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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於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清晰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14日向立法會提交落實建立責任制的「公務員敘用委員會(調查)規例」(下稱「調查規例」)立法建議討論文件,將分兩級常設調查機制,立法擴大「公務員敘用委員會」職能,賦權委員會在特首或司局長要求下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由敘用委員會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員組成。局方發言人稱,大部分常任秘書長及警隊不在規例對象之列,預計新規例最遲於今年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文匯報報導,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調查規例」透過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在積極領導、持續提升部門績效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將讓部門首長更主動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行政運作系統,及早發現和糾正問題,預防嚴重事故發生,提升整體管治能力,惠及市民。委員會成員來自熟悉政府運作的社會各界人士,但多數無公務員背景,以避免「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以提升調查程序和結果的公信力。

據報導,根據立法建議,「部門首長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第一級調查適用於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調查;第二級調查適用於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可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機制,由敘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報導說,發言人指,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第二級調查針對部門運作的行政責任,不涵蓋純政策局制定政策的政治責任,故適用於約60個特區政府部門首長,包括除警務處以外的紀律部隊處長,以及教育局及房屋局的常任秘書長,但不包括其他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發言人解釋,這是因為教育局及房屋局的常秘分別有「教育署」、房屋署的部門首長角色,有行政管理職責,而警務處人員的調查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負責等。

發言人強調,即使責任制不適用於一般政策局的常秘,整個公務員體系仍有表現評核、紀律等行之有效機制,而所有政府已發現的問題經已有現行的問責機制處理,不會留待立法後才跟進,故問責制不設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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