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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及口岸爆炸案 3人囚16年8月至18年 反送中案判刑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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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8人涉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爆炸案,以及計畫在將軍澳引爆20公斤「墓碑形」土製炸彈,案件經160日審訊後,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3人罪成,法官陳仲衡認為案情嚴重,當中3名被告的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首被告何卓為因領導角色、毫無悔意,判監18年;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各判監16年8個月,成為反送中案件裡刑期第二重的三人。

大公、文匯報報導,法官指出,三人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罪成,最高可判囚20年。陳官強調,被告長時間策畫及多次犯案,先後涉及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港鐵羅湖站月台爆炸,再企圖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一個重達20公斤、內含「閃粉」的土製炸彈,其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恐慌。

心理報告顯示,首被告何卓為毫無悔意,重犯風險高。法官形容他「視人命如草芥」,在案中扮演領導角色,決心以暴力挑戰社會秩序。由於他在2019年曾因刑毀罪獲緩刑,惟在緩刑期間再犯本案,除18年刑期外,須額外服刑6日。

次被告李嘉濱則聲稱炸彈只會產生煙霧,不會爆炸或燃燒,法官批評其悔意「流於表面」;張家俊則堅稱與案件無關,被指與首被告同樣「毫無悔意」。法官認為兩人同屬核心角色,以17年為量刑起點,因屬初犯而酌情減刑4個月,最終判監16年8個月。

陳官續指,三人策畫的炸彈威力巨大,目標除警員外,亦危及周邊街坊安全,反映他們「罔顧人命、視人命如草芥」,其犯行「一而再、再而三」,性質極度惡劣。

明報報導,目前反送中案件中,刑期最重為「屠龍小隊」串謀殺警案,被指為主腦的被告吳智鴻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囚23年10個月。昨日判刑爆炸案中3名被告原被控的《反恐條例》罪名不成立,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交替控罪則成立,他們是繼吳智鴻後,反送中案裡刑期最高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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