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寫煽動文 18歲男2.5萬美元保釋 外出須父或母陪同
18歲男學生梁佳樂涉在今年7月,3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的男廁廁格上寫下煽動性字句,被控「23條」下的煽動罪及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堂時,男學生申請保釋被拒。他7月31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素蘭聽取陳詞後,批准男學生保釋,保釋條件包括提供合共20萬元(港元,下同,約2.5萬美元)保釋金、男學生不可進入中港城。
香港01報導,法官表示,被告父母承諾會為被告尋求精神科方面的協助,他們亦承諾若被告外出,會陪伴被告左右,因此認為批准被告保釋,被告亦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報導指出,被告在保釋期間不可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需遵守宵禁令、不可干擾證人、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和不可進入尖沙咀中港城。
報導說,法官亦要求被告承諾在保釋期間,需就其精神狀況求醫,辯方需通知控方其求醫進度;被告亦不可發布煽動性言論;被告離家外出,需至少父母其中一人陪同。被告的職業訓練局課程開始後,至少父母其中一人接送被告上下課。被告庭上確認該些條件。
法官判辭解釋理據,透露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在廁格內寫上「Liberate Hong Kong,Revolution of Our Times」(光復香港,時代革命)、「Lam Cheng go to die」(林鄭去死)和 「Bomb Lee Ka Chiu to death」(炸死李家超)等。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寫上該些字句,又稱他極為憎恨特區政府。
報導稱,控方反對讓被告保釋,指本案證據強烈,被告在警誡下作出招認,又指涉案字句明顯具煽動性。被告方則指,在2019、2020年爆發社會運動,當時出現不少針對政府的負面資訊,被告亦因此受影響。被告方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顯示,他對某些政府政策不滿,但無意傷害政府官員或參與激烈的行動。被告真正需要的是專業的協助,而非把他收押。
被告所涉煽動案件押後至8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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