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性伴侶境外註冊登記 分手6個月內不申報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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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28日完成逐條審議。港府目標於10月27日前立法,預告將會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階段提出3項修正案,涉及草案的字眼修訂。
香港01報導,會上,有議員關注若同性伴侶登記的境外註冊關係已告終,須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登記官,否則即屬犯罪,不過撤銷登記後可否重新登記?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施金獎表示,申請、登記或者撤銷都是嚴肅的課題,如果最後雙方注銷登記,如若干年後想重新在一起,仍有途徑讓其重新登記。
立法會《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建議,經登記的同性伴侶可處理對方身後事,包括決定遺體是否用於器官捐贈。根據《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將遺體用作器官移植、捐贈或醫學教育研究用途。但《人體器官移植規例》要求伴侶關係持續3年或以上。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關注為何要3年或以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施金獎表示該法例為杜絕假結婚情況出現,故要確保雙方關係穩定。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及為何《人體器官移植規例》要求伴侶關係持續3年或以上。
若同性伴侶登記的港外註冊關係已告終,他們需在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登記官,否則登記雙方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1萬元(港幣,下同,約1273美元)。
另外,任何人故意移去或竄改由登記官備存或存檔的文件,可罰5萬元及監禁2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顧問王華宜表示資料通常以紙本及電子形式保存,任何人導致相關文件被篡改或刪除都受規管,目的為了保持管理系統完整性,及確保登記官以正確資料履行其職責。立法會議員蘇長荣提出,正本的另一份放在辦事處存檔,一般人或者經授權人士可否到港府查核這些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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