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新法 納管「民族團結」 境外破壞將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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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周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根據草案條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官方通用語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分、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故意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擾亂公共秩序。草案還提出,境外人士如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新華社報導,2009年新疆爆發「75暴亂」,官方開始調整民族政策,強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淡化民族差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首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將「民族團結」系統納入官方治理。
其中在「構築共有精神家園」方面,草案規定,公民應當維護中華民族的形象,尊重中華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不得進行侮辱、貶損和褻瀆;中國官方全面推廣普及通用語言文字,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國語)。
草案提到,支持香港、澳門展開中華民族歷史、中華文化和國情教育,引導港澳同胞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民眾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民眾共同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
草案強調,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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