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治安管理處罰法增愛國條款 穿戴美化侵略可拘15天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據報導,當中過往曾經被高度關注的「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用語被刪除;不過新增了愛國條款,包括侵害英烈榮譽、否定英烈精神、公開穿著佩戴美化侵略服飾等行為,最高可拘留15天、罰款5000元人民幣(約697美元)。
此次修訂草案原先在第34條規定,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等,都將是違法事項,情節較重可處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曾引起巨大爭議。而昨通過的修訂版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刪除上述用語。
據新華社發布的修訂版顯示,新增的第35條規定可被治安處罰的行為包括:一,在國家舉行慶祝、紀念、緬懷、公祭等重要活動的場所及周邊管控區域,故意從事與活動主題和氛圍相違背的行為,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聽勸阻的,或者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四,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或者製作、傳播、散布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言論或者圖片、音視頻等物品,擾亂公共秩序的;五,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誌,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據明報報導,其中,第5條是替代此前的「傷害民族感情」條文。上述行為的罰則是拘留5天至15天,或者罰款1000元至5000元。
據新華社報導,此法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等列入應處罰行為,回應了近年來出現的新型社會治安問題。還將虐待所監護、看護的幼老病殘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列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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