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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讀 兒少性侵追訴期20歲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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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7日主持立法院會,會中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7日主持立法院會,會中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中央社)

現行性侵害案件追訴期最長僅30年,不少年幼被害人因未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當長大後提告已過追訴年限。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明定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這段期間都不計入追訴權,等於追訴期20歲才開始起算,大大延長了兒少被害者的提告時間。

據衛福部統計,2014至2024年性侵害案件中,每年約有六成被害人是18歲以下兒少。促成刑法第80條修正案的其中一名女子,年幼時隨家人探視祖父母,遭到堂哥多次性侵,她成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處分堂哥不起訴,感嘆「未曾感受到司法帶給我的正義或溫暖」。但她認為「既然好也痛、不好也痛,那還是努力看看能再做些什麼吧」,於是和律師聲請釋憲,透過立委開記者會呼籲修法。

行政院、司法院在修法版本提到,有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未能充分理解法律上權利等,使得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因此提出修法。

立院三讀修法版本明定,犯妨害性自主罪者,於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另外還修正「刑法施行法」第8條,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而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從輕或從新原則。

法務部昨也表示,對已過追訴權時效、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的案件,不會因刑法修正後重新訴追刑責,換句話說,舊案不會因修法而「復活」,而時效還未消滅的個案,如果當事人提告,檢察官就會遵循修正後的法律以執法。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以他過去司法實務經驗,很多倖存者好不容易跨過心理門檻提出告訴,卻在審判階段再次被高門檻證據絆住手腳,尤其是被害人「單一陳述」且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難以支撐有罪認定。此次修正等於讓司法願意等被害人成長,也承認延遲多年才說出來是兒少性侵的常態。

立委翁曉玲說,許多兒少性侵案件因告訴或追訴時效限制,導致被害人即使成年後鼓起勇氣站出來,也因時效已過而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修法延長未成年時期遭性侵的追訴期間,提供兒少被害人更多保護,讓司法制度成為被害人的後盾。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說,此次修法不只是追訴時效的調整,更是對兒少權益的重要保障,也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免於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精神,孩子不應因年紀太小、沒有能力求助,而失去追求正義機會。

精華 FAQ

  • 修法明定,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等於追訴期要到20歲才開始起算,讓兒少被害人有更長時間提告與尋求司法救濟。

  • 因為性侵害常具隱密性,許多被害人案發時年紀太小,難以及時理解與求助,成年後才敢揭露卻常已逾期,因此修法讓司法更能回應實際處境。

  • 不會。法務部表示,已過追訴時效、且檢察官已處分不起訴的案件,不會因本次修法而重新追訴;只有時效尚未消滅的個案,才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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