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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書記官偷拍21女還侵占贓物 判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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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記者林孟潔/攝影)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記者林孟潔/攝影)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因偷拍多名女性如廁被判刑3年6月定讞,入監服刑中;他另趁管理贓物庫的機會,侵占手機、針孔攝影機等贓證物,還複製刑案偷拍影像,一審依侵占公有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取得公務電腦電磁紀錄罪判刑5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撤銷判決,改判林4年6月徒刑,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指出,案件上訴第二審後,林顥倫坦承犯行,且有捐款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因此撤銷改判。

林顥倫2013年起在士林地檢署擔任書記官,並自2021年3月13日擔任贓物庫書記官,負責收受、管理、發還、銷毀贓證物等工作;他明知贓證物在案件確定後應依檢方命令處分,卻將應該銷毀的妨害秘密案贓證物,包含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數張等帶回住處。

林顥倫也藉管理贓證物庫機會,從地檢署偵查卷宗光碟中複製偷拍影像檔案至自己隨身碟內,損害檢方偵辦刑案保管公務電腦設備保密性;另藉機在警方將扣案證物繳交入庫後,取出證物記憶卡及手機,將偷拍案、妨害性自主案的相關影像複製到自己隨身碟。

檢方偵辦林顥倫偷拍案件時,指揮檢察事務官搜索林的住處,扣得相關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還有存放偵查影像的隨身碟,因此揭發案情。

林顥倫自稱「生病了」,透過服藥已改善而無歹念,入監後很認真反省,希望能達成與妻子子女的承諾「早點回家」。一審認為林患有窺視症,犯後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情節輕微而予以減刑,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罪判刑5年。

高院開庭時,林顥倫談及家人淚灑法庭,並表示不知道何時產生性方面的偏差,他案發後做了諮商和輔導,仍然不知道原因,但他接受藥物控制、諮商之後,已經有改善了,他也不會逃避該負的責任。

精華 FAQ

  • 主要是侵占公有財物,以及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等罪名。法院認定他利用職務便利,將應處分的贓證物帶回並複製影像。

  • 他自任贓物庫書記官後,負責收受與管理贓證物,卻趁機把應銷毀的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等帶回住處,並複製偵查卷宗中的偷拍影像。

  • 高院認為林顥倫在二審坦承犯行,且已捐款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顯示有悔意,因此撤銷一審五年判決,改判四年六個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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