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2色男夜店門口撿屍輪流性侵 各判3年10月要賠100萬
台中馮姓、莊姓男子到夜店玩樂,凌晨見1名不認識女子酒醉竟合力帶回租屋處,趁她無法抗拒時前後性侵得逞,女子遇害身心受創、當庭痛哭失聲;法院刑事依乘機性交罪各判2人均3年10月徒刑,民事判馮、莊應給付女子100萬元(台幣,下同),可上訴。
檢警調查,馮男、莊男2023年8月5日凌晨一同到南屯區某夜店飲酒作樂,4時許見1名女子在門口酒醉,2人認為有機可乘,就叫計程車將對方載到馮的租屋處,並合力攙扶、公主抱方式將她帶回房間,2人再前後對女子性侵得逞。
台中地院刑事審理時,馮、莊均坦承不諱,有被害女子指控、驗傷、對話,及周邊監視器畫面,另警方也在女子內衣上採集到2人的DNA。
刑事庭認為,2人和女子素不相識,卻利用她酒醉無意識就帶回性侵,嚴重戕害其性自主權、釀身心受創,顯無可憫恕,若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容易使其他利用人酒醉性侵者,心存僥倖、甘冒風險再犯,因此不予減刑。
刑事庭也說,女子受害後情緒不佳,審理過程也忍不住激動當庭大哭,表達對馮、莊所為深感憤怒,依乘機性交罪判馮、莊各3年10月徒刑。
女子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遭2人侵害身體、貞操權,身心嚴重受創痛苦不堪,對2人求償精神撫慰金500萬元;馮、莊抗辯稱,女子求償金額過高,願意給付她30萬元。
民事庭查,馮、莊目前各自在工地、加油站上班,審酌兩造職業收入,也考量雙方不認識,馮、莊卻利用女子酒醉不知抗拒時侵害其身體,判2人應給付她100萬元。
檢警查出,馮、莊兩男在夜店飲酒後,見一名女子醉倒門口,便叫計程車把她載回馮的租屋處,並以攙扶、公主抱方式帶入房內,趁其無法抗拒時輪流性侵。 合議庭認為,兩人與女子素不相識,卻趁其酒醉無意識時下手,嚴重侵害性自主權且造成身心創傷;若減刑,恐讓類似利用酒醉性侵者心存僥倖,因此不予減刑。 女子主張被侵害身體與貞操權,身心嚴重受創,原本求償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法院審酌雙方職業與收入,以及侵害情節後,判馮、莊兩人應共同賠償一百萬元。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