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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殺死2人未做精神鑑定 最高法院撤銷死刑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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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龍滿拿刀砍死羅姓夫妻,一、二審都被判兩個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吳未做精神鑑定,1...
吳龍滿拿刀砍死羅姓夫妻,一、二審都被判兩個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吳未做精神鑑定,10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苓雅區男子吳龍滿不滿樓上鄰居吵鬧,拿刀砍死羅姓夫妻,羅的兩名幼兒目擊父母遭殺害,一、二審判吳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吳未做精神鑑定,昨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憲法法庭前年度憲判八號判決規定,判處死刑必須有職業法官一致決、強制辯護、犯最嚴重之罪、無精神疾病致犯罪等門檻,儘管吳龍滿被認定犯最嚴重之罪,也經一致決判死,但最高法院根據卷證資料認為,吳不是不能做精神鑑定卻未做,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65歲的吳龍滿與羅姓夫妻一家人是上、下樓鄰居,吳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懷疑是羅家人所發出,2023年9月15日上午7時,持刀械自13樓住處步行至14樓羅家。

羅妻當時在客廳張羅兩名幼子上學,吳龍滿推門進入,先拿刀砍殺羅妻,再至主臥室砍羅,羅姓夫妻傷重,當場死亡。吳隨後自樓梯間步行下樓,騎乘機車往屏東方向逃逸,還沿途棄置做案衣物、鞋子;員警接獲報案,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當天10時30分在屏東縣枋寮鄉逮捕吳。

高雄地方法院判吳龍滿兩個死刑,高雄高分院認為吳刻意由樓梯間上、下樓,避免遭監視器拍攝,他長期懷疑死者家人發出噪音而積怨,案發前數日還與羅妻起爭執,有殺人動機,依兩個殺人罪對吳論罪。

二審認為,吳龍滿故意殺人符合憲法判決、「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罪行」,審酌吳僅因生活細故殺人,雖未殺害兩名幼子,但使幼子蒙受巨大衝擊,加上他拒絕或消極應訊、否認犯罪,假設持續居住集合式大樓,極可能再因同一緣由引發不滿而犯案,有再犯相類犯行的可能性,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可能。

二審判決時指出,「情節最重大罪行」為一種判斷標準,不是坊間曲解「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自收案以來,歷經不只一次評議討論,最終以「一致決」依殺人罪判吳龍滿兩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精華 FAQ

  • 法院認定,吳龍滿長期不滿樓上傳出的不明噪音,懷疑是羅姓夫妻一家所為,案發前又與羅妻發生爭執,最終持刀上樓行兇,造成夫妻兩人死亡。

  • 最高法院根據卷證資料認為,吳龍滿並非不能接受精神鑑定卻未進行鑑定,而憲法法庭判決要求死刑案件須審查是否有精神疾病致犯罪,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 高雄高分院認定吳龍滿故意殺人屬情節最重大罪行,且有再犯可能與教化困難,經一致決後,依兩個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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