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赴美留學未歸逃兵遭判6月不給緩刑 法官解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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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謝姓男子以出國就學為由,申請出境赴美,卻在年滿24歲的法定役男歸國期限屆滿後,遲遲未返國履行兵役義務,經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謝男仍滯留海外未歸,一審審理時,謝男辯稱「中斷一學期需重新開始」,所以在國外完成學業後返台,一審認定謝違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法官為杜絕役男花錢買緩刑、逃避兵役的錯誤認知,罕見在判決中言明,謝雖符合緩刑條件,但不予緩刑。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26歲)為法定役齡男子,他在2023年11月間,檢具美國VALENCIA COLLEGE的入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並獲核准。依據法規,大學以下學歷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為24歲,謝男理應於2024年12月31日前返國。
謝男從出境後即無返國紀錄,台中市北區區公所在2025年1月15日,發函通知謝男及其在台父母等親屬,催告其應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謝男屆期仍滯留國外,檢方依妨害兵役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坦承逾期未歸,矢口否認有逃避兵役的主觀犯意。他辯稱,國外學校的學制分為春、夏、秋、冬4個學期,若中斷一學期便無法完成該學年課程,需要重新開始,加上經濟壓力與對兵役期限規範認知不足,原預計於2026年才返國服役,並非積極逃避兵役。
法官認為,區公所早已將催告函文合法送達其親屬,謝男所辯之詞更凸顯其明知應歸國,卻有意逾期不歸,實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謝男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的義務,在核准出境後滯留境外不歸,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的有效管理,更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損及台灣潛在國防動員能力,依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台幣,下同,約5693美元),可上訴,但罕見在判決中敘明,不予緩刑的理由。
法官強調,謝男雖符合無前科的緩刑形式要件,但綜合考量國家兵力動員能量與兵役制度的公平性,為杜絕役男存有「即使出境,只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不宜給予緩刑宣告的寬典。
他以就學名義出境美國後,超過法定返國期限仍未返台,且在區公所多次催告後依然滯留海外,法院認定其已違反兵役相關規定。 台中地院判處他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但認為其行為影響兵役公平與國家動員,因此即使符合形式要件也不予緩刑。 法官擔心社會誤以為只要出境後付出金錢或符合條件就能逃避服兵役,因此特別在判決中說明不宜緩刑,以維持制度公平與嚇阻效果。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