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女在前男友車底裝GPS 日夜監看8個月下場曝
38歲梁姓女子不甘與楊姓前男友分手,對楊念念不忘,竟到楊的住處,在其轎車底盤下安裝GPS定位追蹤器,全天候掌握監看楊的行動、位置與停留時間,蒐集時間逾8個月;直到她在臉書貼出楊的行蹤,楊才察覺有異報警,台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4月。可上訴。
律師黃睦涵指出,利用定位追蹤器長期精確地掌握他人車輛及使用人位置、移動軌跡、時間等活動行蹤,可窺知車輛使用人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已屬對隱私權重大侵害;他人身體在形式上雖為獨處狀態,但心理上保有隱私的獨處狀態已遭破壞殆盡,除刑事告訴外亦可要求民事賠償。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梁姓女子與楊姓男子曾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梁女心有不甘,2024年10月間前往楊的住處,在楊的轎車底盤安裝GPS定位追蹤器;經由追蹤器發射訊號傳送車輛所在位置,梁女在系統平台日夜掌握監看楊開車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等。
梁女竊錄楊非公開動靜行止等個人資料,蒐集其社會活動,時間長達8個多月,更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布有關楊的行蹤貼文;直到去年7月13日,楊才察覺有異,在車上發現追蹤器,向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報案提告,警方循線將梁女傳喚到案,移送偵辦。
偵訊時,梁女承認犯行,檢方認定梁女一行為觸犯刑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將她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指出,梁女一行為觸犯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法院認定,駕駛車輛的日常活動,應屬受保護的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享有免於他人侵擾自主控制權利;梁女僅因與楊姓前男友的感情糾紛,即透過GPS追蹤器追蹤、掌握楊的活動及日常生活,並將位置資訊發布於Facebook,非法蒐集、利用楊的個人資料,已侵害楊的隱私權益。
法院審酌,梁女對被害人進行長時間且密集監視及紀錄,使被害人日常生活一切活動暴露在梁女監控下,對被害人隱私權利造成相當侵害,無視法紀,極端漠視他人隱私權益;念犯後承認犯行,兼衡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迄今未獲得楊的諒解,判刑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