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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攝狼」8年性侵30未成年少女 拍逾千部性影像 判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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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搜索吳姓男子(左,站立者)住家和攝影棚,並查扣許多檔案資料和性影像。(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檢警搜索吳姓男子(左,站立者)住家和攝影棚,並查扣許多檔案資料和性影像。(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台南市吳姓男子兼職攝影師以免費拍照手法,從2016年起長達8年拐約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並拍攝性影像,檢警查扣436個電腦檔案多達6817部性影像,至少有30名未成年少女受害。雲林地方法院以吳所犯56罪,共判處214年9個月徒刑,應合併執行21年,全案仍可上訴。

這件駭人聽聞的性侵事件發生於前年11月間,雲林一名女國中生由家屬陪同報案,指控遭吳男約拍美照,並被誘騙性侵、拍攝性影像。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彭彥儒指揮到台南吳男住家搜索,查扣9TB行動硬碟等證物。

檢方擴大追查,發現吳男從2016年起透過網路社群、交友軟體或參與實體Cosplay攝影活動等方式,以互惠拍攝或付費拍攝為誘因,將和女子的性行為並將影像拍下,受害女子遍及許多縣市。檢察官去年起訴並具體求型25年。

雲林地院指出,吳姓男子身為兼職外拍攝影師,自2016年至2024年間,透過各式網路社群、交友軟體或Cosplay攝影活動結識被害少女,以互惠拍攝或付費拍攝為誘因,邀約未成年少女見面,強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

經檢警對扣案硬碟進行鑑識後,再按照拍攝對象及日期整理共944個資料夾內,其中有多達436個資料夾內有吳男與不同年輕女性性交、猥褻行為影像,影片數量高達6817部。

法院指出,受害者約30人,多數案發時為未滿14歲或14至16歲,身心發育尚未成熟。

法院說,吳姓男子為滿足私慾,長期利用攝影職務之便侵害兒少,其行為對受害少女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陰影,對社會治安與兒少保護造成重大危害 。

吳姓男子在法庭上坦承犯案,雖與多名被害者達成和解。但合議庭認為,全案受害達30人,犯罪時間也長達數年,拍攝的性影像對被害少女身心發展影響甚鉅,部分受害者甚至未滿14歲,刑度不可寬貸。

法院宣判,吳姓男子共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56罪,以一罪一罰論處共判214年9個月,最後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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