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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婦出軌男大生「多人運動」懷孕 夫收和解金還告遭駁回

桃園楊男指控吳姓妻子婚後出軌,甚至懷了小王的孩子,向二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不過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發現,楊男已收了吳女及小王的和解金、房產,楊男不能就同一事實提告,駁回原告之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園楊男指控吳姓妻子婚後出軌,甚至懷了小王的孩子,向二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不過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發現,楊男已收了吳女及小王的和解金、房產,楊男不能就同一事實提告,駁回原告之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園楊男與妻結縭13年,兩年前發現吳女婚後多次網交約砲,和不明男大生多人性行為,與「小王」相約裸聊、傳送鹹濕訊息還懷孕,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損害150萬元(台幣,下同,約4.8萬美元)。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楊男早已與吳、王達成和解並收受賠償,駁回楊男之訴。

楊男主張,他與吳女2012年結婚。然而,吳女於婚後多次與網友單獨過夜發生性行為,吳女與小王2023年2月、3月間多次單獨約會、裸體視訊、傳送曖昧及鹹濕訊息,甚至同年3月10日相約與暱稱「Cheng」男大學生進行多人性行為,吳女曾懷有小王的種,認為兩人行為嚴重侵害配偶權,向兩人連帶求償100萬元,並向吳女單獨求償50萬元,合計求償150萬元。

法院調查,楊男早於2023年3月15日即知悉吳女外遇,雙方隨後以「不離婚協議」達成和解,約定由吳女將桃園市某路房產一半過戶給楊男,並恢復共同生活,兩人其後仍共同經營婚姻一年多,直至2024年9月調解離婚。

此外,楊男也曾和吳女及小王和解,小王2023年4月6日簽署協議並匯款36萬元至楊帳戶。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和解契約一經成立,雙方均受拘束,不得再就同一事實重複主張。

因此,本案兩造既已就侵權行為和解並完成賠償,原告楊男不得再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民事庭法官於是判決原告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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