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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訴訟案出現中國籍律師 驚動法界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地院昨(13)審理1起台商、大陸公司民事糾紛案,卻傳出1名疑中國大陸籍的劉姓律師主張要擔任訴訟代理人;台中地檢今正式分案追查中國律師涉犯律師法刑責,台中地院仍在了解中;法界指出,外國籍律師在台執業需先向法務部聲請,但陸籍律師缺乏法源依據,不能在台執業。

台籍蔡姓律師昨在社群Treads上發文揭露,表示「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他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

蔡說,對造奧地利公司與其中國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中國律師來台灣開庭。他認為,這種立場,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若開先例讓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進入我國司法體系,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據了解,本案為台商、大陸公司間民事訴訟,法官考量後,並未裁准劉擔任當訴訟代理人,改當送達代收人,以利後續文書送達。

台中地檢署指出,社群貼文發現台中地方法院疑似有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執行律師職務,當庭遭對造律師質疑其適法性等情,並引起廣泛關注及討論。

中檢表示,律師法第114條第1項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該貼文所指不詳訴訟代理人涉有違反律師法犯罪嫌疑,檢方已主動分案, 指派檢察官偵辦。

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指出,對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律師可否在台執業,主要涉及律師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條例之適用。

吳指出, 有關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律師是否可以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在台執業,因律師法沒有規定,所以必須要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

吳表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舉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所以目前香港、澳門律師是可以依律師法向法務部申請,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在台執業。

吳中和說,因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2條的相關規定,所以目前中國大陸律師並沒有辦法向法務部申請,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在台執業。

澳門 香港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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