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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了徵收註記 北市古亭地政所國賠21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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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腦化作業時,漏未將台北市某筆土地作「徵收註記」,害4名地主20年前購買土地後,被台北市政府提告,還得將土地移歸國有,地主們提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地政事務所共應賠償2125萬餘元(新台幣,下同,約50.8萬美元),可上訴。

4名地主主張,古亭地政事務所1990年處理地籍資料電腦化建檔作業時,漏將土地建檔為「徵收註記」,導致他們誤信而購買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事後被台北市政府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返還給原所有權人祭祀公業,另案又判決祭祀公業應返還土地給市府。

地主認為,2023年3月間,土地已經依判決結果移轉登記給北市府,他們因為古亭地政事務所的疏失受有損害,且土地為道路用地,應依台北市府以容積代金基金採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須知,作為計算土地市價的依據,而以2023年公告現值的30%來計算。

地主指出,又因古亭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導致他們另案判決敗訴確定,也要請求賠償訴訟費用,4人分別請求345萬餘元至894萬餘元不等金額,共計2274萬餘元。

古亭地政事務所反駁,土地本就不得私有,登記效力及拘束力自始不存在,地主們買賣當下即受有損害,但直到去年才請求國家賠償,已罹於時效,並認為應以買賣當年度的土地價值作為損害計算的參考,而非2023年公告現值。

古亭地政事務所指出,地主們受損害是因為祭祀公業明知土地被公告徵收,且領取使用補償金完畢,卻仍移轉所有權,認為祭祀公業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認為,台北市政府辦理木柵7號道路拓寬用地工程,經行政院核准於1973年公告徵收土地,並提存徵收補償金8萬餘元,當時祭祀公業管理人也領取完畢,而土地登記簿記載「徵收註記」,但電子登記謄本卻無相關資訊,認定古亭地政事務所確實遺漏註記徵收情形。

法院指出,土地在2023年移轉給北市府前,仍是私人土地,認為應以該年度土地現值來計算損害,判決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賠償4名地主各322萬餘元至835萬餘元不等,共計2125萬餘元;至於地主請求訴訟費用無理由,未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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