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主張毒駕最重納死刑 立院審查意見不一 送黨團協商
毒駕問題日趨嚴重,事故頻傳釀不少悲劇,提高毒駕刑責是各界共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案,國民黨立委質疑行政院版「毒駕致死」未將死刑列為法定刑,不符合人民期待,因各方對量刑意見不一,決議保留並送黨團協商。
現今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酒駕或毒駕可處3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若10年內再犯並致死傷,最高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
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將毒駕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若10年內再犯致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再犯致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各黨團及立委也分別提出修法草案,總計達56個版本。司委會昨審查時,立委林沛祥認為毒駕是威脅人民生命安全的公共危機,雖肯定行政院加重刑責、吊銷駕照等方向,但質疑毒駕致死最重處12年、再犯致死也僅無期徒刑,應將法定刑納入死刑才有嚇阻效果,也符合人民觀感。
立委許宇甄也指出,根據警政署統計,今年1月至5月共有6730件毒駕,相較於去年同期2399件,暴增近3倍,行政院版本毒駕致死卻不納入死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回應,自預防性羈押修法至今,兩個月毒駕案件為4272件,相較去年確實增加,行政院版修法除刑度之外,還有從沒收車輛、假釋等多重管道來處理。
黃說,提高刑度須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涉及與其他罪刑的衡平,毒駕雖為「故意犯」,但致人於死則是「過失」,與殺人罪為不同行為態樣,若行為人主觀有殺人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即可論處刑法殺人罪,最重刑度為死刑。
立委翁曉玲提案將毒駕撞死執行勤務警察的刑度加重二分之一,黃有疑慮,包括警察身分未明確定義,且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已有「致公務員於死」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將警察單獨列為加重處罰的要件有疑義。
主要爭議在於毒駕致死的法定刑是否應納入死刑。國民黨立委認為現行與行政院版刑度不足,難以嚇阻,行政院與法務部則強調比例原則與罪刑衡平,雙方意見不一。 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版本將毒駕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若10年內再犯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法務部認為,毒駕致死屬過失結果,與殺人罪的故意犯性質不同,若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本來就可依殺人罪處死刑;另也需考量比例原則、與其他罪名的刑度平衡。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