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10年如虛設 前行政院長陳冲籲設納稅者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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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第十年,但迄今仍未設立獨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機構,甚至稅單在大部分情況下也不必敘明稅額計算方式;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行政院前院長陳冲直言,從立法一開始,法律文字及組織架構已預示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形同虛設,此外,也應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署,才能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
納稅人收到稅單 常不知計算依據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北論壇基金會昨舉辦2026納稅者權利保護論壇,陳冲在主題演講指出,依立法院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會議紀錄,行政機關當時建議,在條文中增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得不記明理由外」等文字,這項修正看似增幾個字,實際卻改變法律效果,因只要符合大量同類行政處分、自動化系統作成行政處分等情形,即可能不必詳細說明理由。
「現在哪一個行政處分不是透過電腦系統完成?」陳冲說,如今大部分課稅作業均由資訊系統處理,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納稅人收到稅單時,往往只能看到課徵結果,卻無法清楚了解計算依據。
陳冲認為,納稅人被要求繳納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稅款,行政機關至少應清楚說明計算方式,而不是以法律例外規定免除說明義務,要求行政機關說明課稅理由,本就是對納稅人最基本的程序保障。
保護官制度缺陷:設在稅捐行政下
除了課稅理由揭露爭議外,陳冲也將另一個問題指向納稅者保護官制度。目前納稅者保護官設於稅捐機關體系下,未來升遷仍回到稅務行政體系,制度本身就容易陷入兩難,若保護官積極維護納稅者權利,可能影響升遷,若完全配合課稅機關,又難真正扮演納稅者權利守護者角色。
陳冲認為,全台兩千多萬人幾乎都是納稅人,卻沒有一個真正獨立、專責保障納稅者權利的行政機關,這是現行制度最大的問題之一。
針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機制改革,陳冲提出建議,一是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回復原先要求課稅處分應敘明理由的提案內容,讓納稅人知道政府如何計算稅額;二是設置獨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專責機構,真正站在納稅人立場執行權益保障工作。
近年稅收連續超徵,整體財政收入優於預期。但財政部延續「財政困難、共體時艱」思維,陳冲認為已不合時宜。國家稅收超徵財政充裕,應從共體時艱走向悲天憫人。
他認為法制從一開始就留下漏洞,課稅處分多可因例外規定免寫理由,納稅人難知稅額如何算出;加上缺乏獨立機構,導致保護效果有限。 陳冲指出,多數稅單只呈現課徵結果,卻不清楚列出計算方式或依據;在電腦系統大量自動化作業下,納稅人往往只能被動接受稅額。 他建議修正納保法第十一條,恢復課稅處分應敘明理由的要求,並設置獨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專責機構,讓保障更具實質性。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