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陳舊法規當指引 食藥署如何把關食安?
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案中,食藥署僅依舊版行政原則處理第一層產品,對下游成品未全面下架,引發食安標準不一與公信力爭議。AI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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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脂生產的油品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衛福部食藥署宣布下架第一層產品,至於涉案原料製成的成品與半成品屬「第二層」,因風險低,不予全面下架,引發外界質疑。食藥署僅援引行政規則,且修訂時間為2017年,此原則牴觸「食安法」中具食安疑慮產品需下架的規範,早已偏離實務,也不符現今對於食安的期待。
食藥署認定「第二層」產品風險低,不願公布名單,也未強制下架,但地方政府與廠商卻採取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部分廠商自主下架、地方政府則要求學校營養午餐與長青食堂禁用相關產品。甚至有食品技師質疑,日前三級致癌物蘇丹紅汙染食品,食藥署針對下游產品一律回收,此次卻含致癌物油品卻僅回收第一層。
食藥署僅依風險「推估」,研判下游製品致癌油品含量僅剩約十分之一,食安風險低,卻一度被油品業者拿來當「擋箭牌」,泰山公司稱自家調和油加入其他油品製成,經加工便不必回收,食藥署4日急補破網,才要求含致癌沙拉油的調和油,使用疑慮油品比率大於兩成的產品一律預防性下架。
食藥署一再強調食安把關須落實科學管理,才能取信於民,但所引用「食品違規案件—產品下架、回收、封存、銷毀階層之處理原則」,雖經食安諮議會食安、風險分析學者研議訂出標準。然而這項標準不僅陳舊也不務實,且其法規位階低於「食安法」,甚至不屬子法規、行政命令,內文亦明確指出,該原則僅「作為行政處置參考」。
食藥署先是緊咬「處理原則」,不願要求下游產品下架,又以紙上談兵,以一除十方式,換算判定稀釋後產品風險,卻在實務上遭業者打臉後,做出不符「處理原則」回收要求,足見該標準並非不變定理,產品回收與否端看食藥署誠意。
食藥署「下游業者遭無辜波及」一說並非全無道理,但要求業者下架疑慮產品,並非對其懲罰,而是守護民眾健康,重建民眾對食品業者信任。
食安標準前後不一,不僅讓民眾誤解政府袒護食品業者,對公權力失去信任,也讓民眾情緒從恐慌轉為憤怒。食藥署若堅稱一切下架流程須符合「處理原則」,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檢討修正準則內容,符合實務現況,才是「科學管理」真諦。
食藥署一開始只要求檢出苯駢芘超標的第一層產品下架,對使用相關原料的第二層成品與半成品,則以風險較低為由,不做全面回收處置。 因為該處理原則屬行政參考,位階低於食安法,且修訂於2017年,已顯陳舊;外界認為它無法充分反映現今食安風險與民眾期待。 地方政府與部分業者採取更嚴格標準,像是要求學校午餐與長青食堂禁用相關產品,部分廠商也主動下架,顯示中央標準明顯偏鬆。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