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11年 八仙塵爆國賠案 觀光署、新北市府判賠2100萬
八仙塵爆滿11年後,最高法院認定觀光署與新北市府長期怠於管理違建設施,與災害結果具因果關係,判賠七名家屬共2100萬元,案件確定。AI摘要
文章摘要整理:
八仙塵爆發生至今日滿11年,死者家屬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台幣,下同,約380萬美元),最高法院認為觀光署、新北市政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損害有因果關係,判賠7名家屬各300萬元(約9萬4000美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100萬元(約66萬美元),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若導致人民置身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的關鍵因素,或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有受侵害的危險,危險終轉為實害者,就應認定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縱使有自然災害、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共同原因,不影響因果關係存在。
判決指出,更一審認定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是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的違建設施,觀光署2006年起即知八仙樂園營業面積逾核准面積兩倍以上,且有違規遊樂設施,卻長期未裁處罰款、處分定期停止營業、廢棄營業執照等,防止違規設施造成危險。
最高法院指出,新北市政府知悉樂園內有違法設施,卻未落實要求八仙公司改善,並未經複檢前不得使用或陳報觀光署,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又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農業使用,卻未依法裁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長期容任違建設施存在。
判決指出,塵爆雖肇因是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但觀光署、新北市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違建設施持續存在,與塵爆有因果關係;違建設施民眾不經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根本無從得知,難認被害人參加派對是「自甘冒險」,並無過失。
法院認為兩機關早知八仙樂園有違規或違建設施,卻長期未依法裁罰、停業或拆除,致危險持續存在並釀成塵爆,故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判決七名家屬各獲300萬元精神慰撫金,總額為2100萬元。這是針對國家賠償請求的最終結果,全案也因此正式確定。 法院指出,違建設施未經主管機關檢查與公告,民眾難以得知其違法與風險,因此難認被害人參加派對屬自甘冒險,也不認為被害人有過失。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