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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尊嚴善終法草案」付委審查 安樂死須符合幾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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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善終法草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圖為民眾黨立委日前舉行「在尊...
「尊嚴善終法草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圖為民眾黨立委日前舉行「在尊嚴與倫理之間:安樂死議題的公共對話」公聽會,邀請產官學討論。(本報資料照片)

為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民於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尊嚴善終的自主權等,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立法院會24日處理報告事項時,朝野無異議將此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中央社報導,民眾黨團所提尊嚴善終法草案共有56條條文,第1條開宗明義寫到,為維護個人的尊嚴、保障個人選擇終結生命方式的自主權,特制定本法(尊嚴善終法)。此外,草案也規範尊嚴善終的主體要件及申請許可的實體條件,以及尊嚴善終請求、申請及契約締結的法定程序等。

草案明定,所謂「尊嚴善終」指的是依意願人自願的請求,由醫師終止意願人的生命,或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的協助,而由意願人自行終止其生命。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案件之適法性及正當性。

為確保尊嚴善終制度建立於意願人自主決定的基礎,草案規定,醫師與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勸誘意願人申請尊嚴善終。惟意願人主動詢問,或醫師於說明病情、安寧緩和醫療及其他醫療選項時,得提供中立且完整的資訊。

草案也明定,意願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具接受尊嚴善終服務的意願、具完全行為能力、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以及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符合這些條件,得請求尊嚴善終許可與申請尊嚴善終許可服務。

此外,尊嚴善終許可的審議,自意願人請求之日起,不得少於10日,惟應於20日內完成。醫師接獲意願人最終申請確認後,應給予10日思考期間。醫師於確認得執行尊嚴善終後,開立處方及藥物準備期間應達48小時。醫師執行尊嚴善終時,應由醫師親自施行藥物的給予及相關醫療行為,並於執行過程中全程在場;必要時,得由其他醫事人員依專業分工提供協助。

立法院會24日上午處理報告事項議程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將民眾黨團所提尊嚴善終法草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中國時報報導,為讓重症病患有權選擇如何善終,回應國人推動安樂死專法的期待,立法院會24日將民眾黨立院黨團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草案明定,所謂「尊嚴善終」是指依意願人自願的請求,由醫師終止或提供協助終止生命。藍委陳菁徽呼籲讓社會有更多的討論;綠委陳冠廷則表示,自己是本屆第一個提出版本的立委,但相關細節仍需要討論清楚。

2018年,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因罹患胰臟癌末期,選擇前往瑞士進行安樂死,讓相關議題再度引起討論。

根據民眾黨提案內容,意願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具接受尊嚴善終服務之意願、具完全行為能力,且其疾病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並依當時醫療水準無適當解決方法,符合這些條件,得申請尊嚴善終許可。

立法院厚生會長、藍委陳菁徽表示,作為醫師,不論是親身見證,或者從其他醫事人員的經驗分享中,有太多病患在生命最後的時刻,持續深受病痛之苦,卻無從解脫的故事。如果能夠有選擇,實在不忍見患者持續受病痛折磨。

對於朝野立委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她表示支持,也呼籲社會有更多的討論,認為此屬世代生命觀的選擇,不必急於定論,但推動討論與對話、讓不同立場被聽見,至關重要。

陳冠廷表示,之前已辦過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修正後正式連署成案,但像是雙醫師評估、痛苦認定標準、良心拒絕權、審查委員會怎麼組成,這些細節都需要討論清楚;28日會再辦一場正式的座談會,並聽取專家學者及政府單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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