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共識 電影、藝文展演等免徵娛樂稅 修正草案初審完成
娛樂稅法存廢討論多年,立法院昨天完成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初審,送出委員會,朝野對電影、藝文表演、競技比賽等免徵娛樂稅達共識,而高爾夫球場、舞廳或舞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者,是否課徵娛樂稅,由地方決定,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視產業發展及財政狀況,經地方議會通過,可停徵娛樂稅,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逐條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多位立委表達娛樂稅應廢除。立委郭國文說,財劃法修正通過後,地方統籌分配稅款增加台幣4165億元,完全可以彌補娛樂稅每年20幾億元的缺口,財政理由已不存在,且政府左手發文化幣、右手課稅,豈不矛盾?立委李坤城也主張,長期來看,娛樂稅應廢除並納入消費稅體系。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說,現行娛樂稅課徵場所早就是民眾一般常去的地方,並非全然是奢侈活動,像高爾夫球場已是全民運動,為兼顧地方財政及民眾需求,提出的修正草案,建議直轄市政府可依當地財政、產業發展,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執行。
國民黨立委徐欣瑩則認為,全國娛樂稅排名前10的鄉鎮市,新竹縣就占四個,因此主張廢除不合時宜課徵標的外,只保留舞廳及舞場,也希望中央配套同步到位。
文化部表達支持藝文活動免徵娛樂稅;運動部則尊重財政部權責。財政部長莊翠雲一開始仍堅持地方反對免徵娛樂稅,最後同意院版部分條文,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及各種競技比賽等免徵娛樂稅。
財委會協商歷時一小時多,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公告者由地方決定,且舞廳或舞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0%,另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5%。
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娛樂稅,但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且應訂明停徵期限。
台中市地稅局長沈政安指出,台中市舞廳、舞場本來就只課徵25%的娛樂稅,高爾夫球場5%,其他娛樂場所大致在2.5%到5%之間;是否停徵特定項目尚待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