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使用依法不得逾3年 藍委:水庫光電場核准7年違法
烏山頭水庫水面光電案場引發飲水安全疑慮,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昨質詢時指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使用許可不得超過3年,質疑水庫光電板設施違法。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核准第一期是7年,不可能違法,但他也表示,沒有消除地方疑慮,水質監測沒有更直接、有效方式,政策會慎重檢討。
王育敏昨在立法院總質詢指出,根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蓄水範圍內水域、水面使用應申請許可,且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3年,但經濟部卻凌駕管理辦法,光電板設施核准20年。
卓榮泰表示,核准第一期是7年,不可能違法。經濟部長龔明鑫補充,沒有違法,是地方政府核定的。王育敏反嗆,許可使用年限不得超過3年,7年就超過3年,怎麼會沒有違法,除非是永久性建造物,才不受3年限制,但光電板是浮動式的,這就是明顯違法,要求交出檢討報告。
卓榮泰表示,經濟部、地方政府核定的,就是用7年來做標準,光電板絕對不是臨時性、相當堅固。未來會持續加強水質監測,如果沒有消除地方疑慮,水質監測沒有更直接、有效方式,這個政策會慎重檢討。
經濟部指出,水庫管理機關主導規畫水庫水面型光電案場,因管理機關在其管制區域內的財產利用行為,所以不必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申請,此類案場審查程序中,水庫管理機關被納為審查單位,可確保案場符合相關安全與環境規範。
水利署表示,甲方是水庫管理機關,乙方是光電廠商,因是管理機關甲方在管制區內的財產,因此依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至於年限,則是按照各主管機關規定的年限去做。
目前台灣共有6座水庫設有光電設施,其中5座位於台灣本島,1座位於外島;各水庫光電設置容量,分別為阿公店水庫約10.4MW、內埔子水庫約2MW、鹽水埤水庫約2MW、鳳山水庫2MW、烏山頭水庫約13.7M、金湖水庫約2.1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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