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休假被記曠職 最高行政法院改判 台鐵產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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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產業工會2017年春節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事後有336人被送考成委員會懲處,工會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被駁回,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判工會部分勝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一審仍判工會部分勝訴;勞動部、台鐵公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改判工會、336人敗訴確定。
對此,台鐵產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將對於全台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同意權有嚴重影響,將待判決主文送達後與律師商討相關救濟方式,會窮盡救濟方法持續主張「依法休假無罪」。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工會爭議行為,是指工會為達成其主張,發起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行為,本質是多數勞工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手段,拒絕履行工作或妨礙事業正常運作。工會、工會成員廖宜軍等336人因勞資爭議發起集體休假工會活動,雖可基於工會自主,不循法定爭議機制,但仍應依約、依法並符合誠信原則,方具正當性。
最高行綜合台鐵公司與員工間職務、勞動關係,認為工會及336人集體休假未全然依法依約辦理,且違反誠信原則;台鐵公司的因應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昨自為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工會、336人請求。
本案源於台鐵2016年底排定2017年1月27日除夕到30日大年初三班表,產業工會不滿排班制度不合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春節國定假日「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台鐵隨後要求員工依班表出勤,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論處。工會主張此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訴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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