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復台身分 須有國安重大貢獻 陸委會: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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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針對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新設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有重大貢獻等3條件。陸委會17日表示,「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
內政部近日預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該辦法的修正無需經立法院通過。
修正草案新增第3條,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二、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三、基於人道考量。
針對新設這3個條件之考量,陸委會17日晚間透過書面表示,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上就是「中國大陸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
陸委會說,「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這3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的標準加以明確化。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也增訂3種得不予核發、撤銷與廢止許可的狀況,包括曾有或現有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
針對此前因領用大陸身分證、定居證等緣由遭註銷台灣身分的李東憲、林金城、張立齊等人,是否能回復台灣身分?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14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這幾個例子都是個案,「等到他們如果真的要來申請的話再說」。
台北中國時報報導,一位內政部前高高層示警,該修法有違憲、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虞,質疑民進黨政府要逼台商、台生及眷屬不要在大陸營商讀書,否則在台會有家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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