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公務人員赴港澳要提前通報 明年7月起違者將懲處
陸委會昨日宣布,行政院已於10日核定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案並正式實施。台政府相關人員赴港澳,不論平日、假日及事由,都要在行前通報及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作業。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需主動通報所屬機關及陸委會。
陸委會11日在記者會上宣布這項措施,並通過新聞稿指出,過去台政府人員赴港澳觀光旅遊、探親訪友、參與活動等,並無明確通報規定。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的政治控制與對台統戰滲透持續加劇,台政府人員赴港澳交流的潛在風險升高,政府有責任強化風險提醒及管控,因此修正赴港澳管理規範,以維護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
本次修正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都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值得一提的是,公務員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出境日一周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如臨時會見未及事前通報者,也應於返回台灣後一周內,主動填具通報表。
陸委會表示,對於未遵循上述注意事項,違規赴港澳者,未來行政院人事總處將配合研訂懲處原則供各機關遵循,規畫於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據悉,上述規範的要求為「通報」,而非需要事前「審查」。
本報系聯合報記者在11日記者會上詢問,未來公務員赴港澳會見特定機構的人員必須填通報表,但港澳一些機構組成複雜,陸委會是否會詳列必須通報的單位跟機構?違反新規定會有怎麼的處罰?
就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所謂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有兩種意涵,一是具正式官職或者公務人員,另一種是「形跡可疑的人」。
梁文傑說,香港、澳門向來是很多情報活動或國安人員活動的大本營,這些人員用什麼身分「我們沒辦法詳列出來」,可能是某公司董事長、某基金會執行長,但相信公務人員「都應該要有這樣的警覺性」,遇到「類似這樣的人」希望主動通報。至於未來懲處原則、會懲處到什麼程度,則由人事總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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