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來台定居要棄陸護照 在野:憲法不認的護照怎註銷
配合賴清德總統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目前該辦法的預告期已結束,內政部蒐整意見後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但此舉引發在野黨質疑。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表示,內政部自己違法違憲,現在「憲法增修條文就是「一中兩區」的架構,要怎麼放棄台灣憲法上不承認國家的護照?陸委會應該站出來把兩岸關係處理好,這事不算內政部重要的業務,現在卻只想著台獨,對台灣很不好。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認為,不要令人感覺在針對陸配,「不要因為個人喜好,誤了兩岸關係最基本的人權,我認為民進黨政府要三思。」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當然支持這項作法,內政部修改相關辦法,是基於國安需求下的強化管理,補足過去的缺漏;規定清楚後,相信在台的中國人士不會無所適從。
賴總統今年3月舉行「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國安高層會議,針對台灣當前面對的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括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修正草案,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修正草案指出,這是參考陸委會相關函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指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包含在大陸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因此配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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