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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無法赴台 夫告陸委會賠30萬「侵害探視權」敗訴確定

陳姓男子迎娶中國大陸籍女子並產下1子,陸配想再以「團聚」名義入境台灣,被打回票,陳認為大陸委員會限縮妻子赴台,是公權力故意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侵害小孩的人格權、探視權等,提告要求陸委會賠償他30萬元。台北地院判陳敗訴,台灣高等法院3日駁回陳上訴確定。

小孩今年已13歲,陳在小孩出生2個月後即認領,生母幾乎每年都赴台探視,但2019年後就未再赴台。小孩聲請酌定生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台中地院裁定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但生母是陸配,台中地院的裁定也載明相關入出境「仍應遵守法規辦理」。

陳認為陸委會恣意限縮配偶團聚入境,侵害小孩的權利,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除向陸委會索賠30萬元外,還要求陸委會必須按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意旨,公開承認「枉法怠於執行職務」。

台北地院認為,陳雖主張小孩與生母的會面交往因陸委會限縮而受侵害,但可以依民法、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的,是陳所主張人格權受侵害的小孩,以及遭限縮入境而無法探視孩子的陸配,依陳所主張的事實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他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北院認為陳的訴訟無理且無法補正,因此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

陳上訴二審,高院民事庭維持一審見解,判他敗訴,不得再上訴。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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