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買官案陳水扁涉洗錢 追訴權時效消滅...檢上訴遭駁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去年5月判追訴權時效消滅免訴,台北地檢署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上訴, 案經撤銷發回更審,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仍判決陳免訴。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台幣,下同)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賄賂吳淑珍,並經陳水扁運用職務權力,安排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陳水扁在2004年1月間,因收受另案龍潭購地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洗錢,因此再讓妻子於2004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友人蔡美利(歿)於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示,同時由蔡簽發總額共1000萬元的支票7紙,交由吳淑珍存入她胞兄的彰化銀行帳戶。檢方指控這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洗錢。
高院認為,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條文,認為追訴權時效計算應一體適用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對陳水扁較為有利,因此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犯罪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持續停止審判達原時效(10年)的1/4期間(2年6月),再加計2010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偵查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4年1月12日),以及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審判日)止,因審理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3月18日),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
高院認為,北院更一審以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經言詞辯論判陳免訴,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主張,陳水扁夫婦就陳敏薰人事案涉犯收受賄賂罪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陳水扁本案洗錢罪嫌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若加計前案偵審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則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原審應裁定繼續審判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
高院認為,高院及最高法院在前案判決均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前案亦未就陳水扁所涉洗錢罪嫌實質審理,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依據。另依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陳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自無從裁定繼續審判,高院指原審未繼續審判的裁定沒有不當之處,檢察官上訴無理。本件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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