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正義是強者利益優先?
美國總統川普發動「午夜鐵鎚行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逮捕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及其夫人,並在美國受審。雖然逮捕行為已是既成事實,但其於美國國內法及國際刑法上是否具有正當性,卻將成為影響之後國際上採取類似行動的重要指標。
針對某些跨國性犯罪,如毒品販賣、恐怖主義或殘害人權等行為,各國刑法皆會列入普遍管轄權之範圍。尤其若此等犯行針對的對象為本國人,即便為外國人且發生於外國境內,基於保護主義,亦為本國刑法效力所及。如依據我國刑法第五條第八款,只要觸犯毒品罪,無論為本國人、外國人,也不管在本國境內、外國境內,皆可依我國刑法訴追。又如外國人在外國境內,對本國人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根據我國刑法第八條,亦為刑法效力所及。凡此規範,即形成「長臂管轄」原則。
早在川普第一任期間,就以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涉嫌販賣毒品及恐怖主義,對其發布通緝。美國國務卿魯比歐即對外宣稱「只是在執行司法拘捕行為,並非軍事行動更非戰爭行為」,既然如此,就毋庸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及戰爭權力法,獲得國會授權或有事後追認之必要。惟就「鐵鎚行動」來說,不僅美軍空襲委內瑞拉機場與軍事設施,甚至川普也揚言不排除「接管」委內瑞拉,稱這是「單純的司法行為」顯也不符合現實。但目前美國參眾兩院皆由執政的共和黨占多數,是否為戰爭行為、須國會授權,還是川普說了算。
再就國際社會來說,馬杜洛遭美方指控涉及的販毒、恐怖活動、殘害人權等犯行,雖為國際刑法界定之犯罪,且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13條,各國都有對國際犯罪行使訴追、管轄的權限與義務。惟美國和委內瑞拉都已退出國際刑事法院,能否行使此等權力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甚者,即便世界各國皆可基於普遍管轄權來對國際犯罪進行訴追,但此權限若包括對他國出兵,就必觸及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不得以武力侵害他國主權之紅線。在聯合國也無力反制美國的情況下,任何小國都可能被大國以「打擊犯罪」或「打倒獨裁政權解救人民」為由,將武力入侵正當化,致使所謂「國際正義」淪為強者的利益。
(本文取自1月8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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