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要珍惜中華民國入聯史
日昨大陸總理李強會見聯合國大會主席貝爾伯克,貝爾伯克表示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意涵清晰,「聯合國將堅定恪守一個中國原則」。陸方此舉似有回應日前美國在台協會(AIT)拋出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也讓台灣的主權爭議再度成為焦點。
2758號是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的決議文號,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大陸,但台灣代表權問題並未涉及。台灣如要以中華民國名義返聯或以台灣名義入聯,台灣如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2758號主張提出有法理基礎的解釋,是重要課題。
台灣地位未定論者認為,有關戰後台灣法律地位應根據舊金山和約(本文簡稱舊約)第二條,即日本放棄台澎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沒有任何中方政府參加簽約,所以放棄沒有對象,台灣地位因而未定。
最近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援引中日和約(本文簡稱中約)論述(本文簡稱朱說)。究竟是台灣地位未定論還是中日和約較能整合台灣內部,並讓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世界各國和平相處?在朱說之外,民進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網站「中日和約答客問」,對中約的法律地位提出更多論述(本文簡稱外論),值得留意。
中約為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規定,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行政院咨請總統批准之條約。據憲法第141條,條約為位階優於普通法之特別法。
朱說與外論皆指出,中約乃根據舊約簽訂。外論更提及中約乃根據舊約第四條及第26條簽訂。舊約第26條規定未參與舊約簽訂、但曾參與聯合國家宣言簽訂(即參與同盟國)者,可另簽與舊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此為中約依舊約簽訂最重要依據,亦為反駁台灣地位未定論最重要理由。
而舊約第4條含:日本接受美國軍政府對其依舊約第2條所放棄領土之安排。此即麥帥傳達蔣委員長負責接收之第一號命令,也可為最近的光復節議題提出解釋。外論提及中約第11條提及有關中華民國與日本關係,中約未及而舊約包括者依據舊約,也很重要。
再者,條約須經簽訂和批准,再換文生效。舊約在中約簽訂後7小時半才生效。舊約第1條賦於日本於該約生效時恢復國家主權。日本在此基礎上進行中約的批准流程,再與中華民國換文生效。
由於舊約是盟國與日本結束二戰敵對關係的和平條約,因盟國與日本都希望之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和平交往,特別要求中約照會第一號言明,以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之領土為此約實施範圍。中約第3條有關財產,第10條國籍,特別強調在台灣及澎湖中華民國的自然人、法人及政府,與此照會相呼應。
關於兩約之法律地位,聯合國憲章規定只接受在聯合國登記之條約,舊約與中約均是,登記號分別為1832與1858。至於中約會否因斷交而影響其法律定位,外論已提及根據號稱「條約的憲法」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範,國家既定之法律地位不因斷交而減損。另外,蒙特維德公約第三條亦指出,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國家要件規範據第一條,需包括領土、政府、及人民與對外往來能力。要參與聯合國必須先證明申請者是個國家。
另,聯合國憲章一直無法修改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文字,因改憲章要所有會員國回本國批准才能修改。陳治世教授所著國際法提及印尼曾離開聯合國,又直接在聯合國大會返回,可供中華民國參考。而透過宋子文代表參加聯合國家宣言簽訂及蔣中正總統參與開羅會議,才有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重要地位,這段中華民國歷史值得兩岸共同珍惜;並希望人民能在國內與國際法基礎上,開創國家的未來。
(本文取自9月2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兼任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