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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利法」為何立法?回顧8個重要歷史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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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恩博士帶領的民權運動下,當年通過投票權利法代表對少數族裔選民的保障。(美聯社...
在金恩博士帶領的民權運動下,當年通過投票權利法代表對少數族裔選民的保障。(美聯社檔案照)

1965年8月簽署成為法律的「投票權利法」(Voting Rights Act),是最具影響力的美國民權立法之一,規定絕大部分位於美國南部的州與地方政府修改投票法之前必須獲得聯邦批准。由於法律內容禁止基於種族的選舉或投票歧視,立法通過後某些州因此重畫國會選區地圖,產生了以黑人選民居多數的選區。過去幾年,最高法院一直削弱「投票權利法」,大法官29日以6票對3票裁定路易斯安納州最新國會選區地圖有種族考量而違法,對具有歷史意義的法律帶來又一次打擊。

「投票權利法」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1961年5月至12月間發生、挑戰南方大眾交通系統種族隔離制度的「自由乘車運動」(Freedom Rides),運動受到全國關注之後,帶動聯邦政府廢除種族隔離法規。

1964年,旨在幫密西西比州黑人選民辦理選民登記的「自由之夏」(Freedom Summer)倡議行動,有三名倡議人士遭到綁架並殺害。「民權律師委員會」(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統計顯示,那個夏天嘗試登記投票的1萬7000名非裔美國人裡,只有1600人申請獲得接受。

1965年2月,一名選舉權益倡議人士在阿拉巴馬州遇害,引發大規模民權遊行。民權領袖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在阿拉巴馬州發起爭取投票權利的運動。

1965年3月7日,阿拉巴馬州塞爾瑪(Selma)「血腥星期日」(Bloody Sunday)遊行成為投票權催化劑,示威群眾遭警察暴力毆打,照片與影片曝光後引發全國震驚,「投票權利法」獲得更多民眾支持。

選舉權利法是美國民權運動重要的里程碑,圖為1965年阿拉巴馬州運動參與者遭到警方...
選舉權利法是美國民權運動重要的里程碑,圖為1965年阿拉巴馬州運動參與者遭到警方壓制。(美聯社檔案照)

1965年3月15日,詹森總統在國會發表具有歷史意義的演說,主張投票權是美國所承諾的基本原則,要求國會採取行動。

1965年8月6日,「投票權利法」在詹森簽署下成為法律。大多數非洲裔國會議員是在「投票權利法」立法後當選。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判例「薛爾比郡控告霍德案」(Shelby County v. Holder)實質廢除「投票權利法」核心主旨,裁定全美九州及某些郡縣、城市修改選舉法時,不再需要獲得聯邦批准。

2023年起,阿拉巴馬州和路州重畫國會選區地圖引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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