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陪審員

碼農

每次被徵召為陪審員,總是心不甘情不願,心裡有一百個不會被法官認同的理由:工作太忙,孩子沒人管,咳、咳、咳,這是要生病了吧?

但這一次,我不但心甘情願還自掏腰包,冷颼颼的天排在長龍尾巴等開門,一邊和其他陪審員互相調侃。平常日子裡想盡方法逃避的差事,今天反而自動自發地提早來了。

我們一邊笑著一邊八卦:你聽說了嗎?這個案主是一個大明星喔,不知道能不能拍照?一邊嘿嘿笑著,充滿期待。

大門終於開了,門衛檢查過門票一一放行。喔,忘了說,這裡不是法院,是在麻州阿靈頓(Arlington)的劇院,我們買票來看戲,也參與劇情,由觀眾席擔任陪審員。

劇情很簡單,一個大明星丟了一條價值兩千萬美元的項鍊,明星懷疑是被開除的前司機偷的,將他告上法庭。法官是明星的粉絲,辯護律師是被告的朋友,而被告是否能無罪開脫,就由觀眾們決定。

審判過程,我們利用手機掃碼,回答法官對陪審團的要求或指示。這樣一個簡單的劇場表演,卻吸引了觀眾遠從康州來參加。我們看戲、說戲,還能和旁邊的陪審員觀眾討論案情,改變劇情走向,大家都開心。

這是一個傳統劇場追隨科技創新的鮮活例子,利用手機與APP讓觀眾參與群演,引發新潮流,才不會被後浪拍死在沙灘上。

「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這是美國法律的基石,我們在劇情討論過程中不斷引用這句話,可見得這已經是美國人的法律基本常識。它的影響潛移默化,讓陪審員在辯論中不斷回歸到,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雖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也許同情甲方或乙方,也許被檢察官或律師感動,但只要沒有足夠的證據,在法庭上都不算數。

我也曾經參與過真正的法庭陪審,三名被告無照持槍和彈藥,在一次警方臨檢中被拘捕。每個被告都有自己的律師,三名律師一天內答辯完畢,陪審團花了三天辯論。

雖然三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被捕,我們對於三個人案情的參與仍做了非常仔細的區別。在很短的時間內,我們對於其中兩人有了一致的決定,對於第三名被告卻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唯一的共識是我們都非常討厭他的律師。有時候,律師不一定能幫到你。

根據所有證詞與證物,都很難鎖定第三名被告犯了哪一條律法。第三天,陪審團仍然膠著,然而我已經有了一些概念,於是我開始對其他陪審員展開一連串反問,引導他們與我一起從另一個角度看事情。

案後法官告訴我們,被判有罪的兩人是慣犯,被開釋的第三個人則是第一次捲入,希望他能珍惜這一次機會,遠離不該接近的人。

在美國當陪審員,是必須被謹慎對待的義務。

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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