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向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切斷危害國安資金鏈

香港特派員李春/即時報導

香港政府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稱目的是為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的資金鏈。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已被香港法院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三項罪名成立,被重判坐牢20年。

3月24日,香港署理特首和行政會議,命令港府公司註冊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刊憲公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告解散。香港政府又即時認定,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

香港政府2日說,港府根據《港區國安法》,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港府發言人稱申請和發出充公令,都必須依照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訂明的嚴格條件,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作出的充公令,可防止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同謀或代理人運用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

港府發言人稱,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

港府說,申請充公黎智英財產,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條件,須由原訟法庭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充公財產。

港府暫時沒有公佈其申請充公財產的細節。

香港政府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圖為早前黎智英由囚車押送畫面。(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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