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點蚊香餘燼釀大火 妻兒命喪火窟 鄰戶提告求償屋損
孫姓男子夫妻及兒子同住嘉義市3層透天厝,去年7月間疏未注意未將驅蚊用蚊香熄滅即就寢,餘燼引燃紙板及沙發,他提水欲滅火無效後逃生,火勢延燒鄰戶,妻兒命喪火窟,一審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6月,檢方認他未賠償鄰戶而上訴,二審則判他6個月內支付鄰戶100萬(新台幣,約3.3萬美元)損害賠償。
檢方起訴,孫於去年7月27日晚間7時許,將艾草蚊香放在鐵製底座上並在下方鋪墊紙板,置放在1樓客廳沙發旁點燃驅蚊,疏未注意未將蚊香熄滅即前往1樓房間內就寢,當晚10時25分許因蚊香餘燼引燃紙板、沙發,他在房間內發覺有異味及聲響而到客廳查看,發覺沙發起火即提水欲滅火而無效,往屋外逃生。
而火勢自客廳往上蔓延,並延燒至毗鄰戶且燒毀該屋1樓車庫、遮雨棚、電動門等物及4樓全部,再波及其他2戶。
同時,這場火警並造成與孫同住2樓房間兒子、3樓房間內妻子均逃生不及,妻兒全身燒燙傷死亡。經嘉義市消防局據報到場搶救,才將火勢撲滅。
據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指出,起火戶為孫住處1樓客廳西側南端附近空間首先起燃,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艾草蚊香)不慎引燃可能性較大。一審認孫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然而,檢方不服上訴,指孫迄未賠償毗鄰戶損害,難認他有賠償誠意,原判決量處6月刑,並宣告緩刑2年,並不適當。
台南高分院指出,孫迄未賠償毗鄰戶損害,也未提出具體賠償方案,原判決遽以他有意賠償其損失,宣告緩刑,並不恰當。
台南高分院表示,孫因不慎失火燒燬自己住宅及延燒鄰宅,並造成配偶、兒子死亡,行為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其他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於審理時,提出願先賠償毗鄰戶200萬元且已匯款完畢。
台南高分院認為,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孫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且檢察官及毗鄰戶告訴代理人於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對孫宣告緩刑,諭知緩刑3年,並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內向毗鄰戶支付損害賠償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