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容界教母」做醫美身亡 獨子悲痛求償獲賠361萬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美體小舖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6年前到法漾診所接受醫美療程昏迷,送醫急救70天宣告不治,黃女獨子曾峙屏向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提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等,最高法院判傅等人應賠償361萬(約合11.5萬美元)餘元,全案確定。

另外,曾峙屏另案主張自己喪母、精神受到痛苦,但傅仰曄、林庭玉不認罪也不道歉,再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一、二審均判決傅、林女應全額賠償,案件上訴第三審審理中。

黃慧娟2020年7月23日赴法漾診所接受美容療程,突然昏迷倒地,被送至馬偕醫院急救,一度恢復生命徵象,但同年9月仍不幸過世,黃女的兒子認為母親的死與診所療程誤診有關係,控告傅、林女過失致死、違反醫師法。

檢方認為,傅、林女沒有醫師執照,卻執行侵入性的醫美療程,分別施打玻尿酸等,且事後還在治療紀錄上造假,違反醫師法並涉偽造文書罪。一審判傅、林女2年8月、2年6月徒刑,另依偽造文書罪判3月,可易科罰金。

刑事部分,二審改依醫師法判傅2年6月、林女1年6月徒刑,此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偽造文書部分,二審皆改為2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

民事部分,曾峙屏在母親昏迷期間,以母親名義向傅、林女提民事求償訴訟,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500萬元,而黃慧娟過世後,曾依法承受訴訟,法院判傅、林女應連帶賠償371萬元。

台北地院一審判兩人連帶賠償371萬5190元,傅與林女上訴,二審去年10月21日改判兩人應賠償361萬5190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駁回上訴而確定。

THE BODY SHOP(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右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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