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立遺囑房產留給妻兒 85歲婆婆爭產 被查出一事輸了

中國新聞組/即時報導

廣州一名男子離世前立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妻兒,引發婆媳打官司爭產。一審獲判婆婆可繼承一成份額,二審卻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改判,認定其不符合「必留分」適用條件,最終不享有任何繼承份額。

案件緣起於梁某二於2023年8月19日去世,其名下位於廣州市南沙區的一處房產成為爭議焦點。梁某二之85歲老母溫某甲主張,兒子生前久居加拿大,未盡贍養之責,且自己疾病纏身,每月光聘請護工便需支出5000元(人民幣,下同),堅持要求參與繼承。

梁某二之妻林某一則指出,婆婆退休金不低於7000元,名下另有天河區逾100平方米房產出租,每月租金收益達1萬3000元,兩項收入合計每月不低於2萬元,堅決不同意婆婆分遺產。

一審法院認為,溫某甲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之人,遺囑未保留其必要份額,判決由林某一及三名子女與溫某甲共同繼承,溫某甲可獲一成份額。

二審審理期間,林某一提交證據顯示,溫某甲名下天河區房產已於2024年7月過戶至另外三名子女名下,質疑婆婆藉此製造「無房」假象。

二審法院查明,溫某甲享有穩定退休金,名下房產在過戶前具備出租收益,且其主張的租金過低與市場行情明顯不符,加之老人還有三名子女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生活保障充足,因此不屬於必留分制度的適用對象。

2026年6月29日,二審改判溫某甲不享有涉案房產的繼承份額,房產由林某一及三名子女共同繼承。

廣東法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唐紅炬表示:「必留分制度是保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生活問題,其立法本意是為真正喪失勞動能力、無穩定生活保障的弱勢繼承人提供基本生存兜底保護,價值導向是精準扶弱,而非無條件優待所有老幼繼承人。」

律師並指出,繼承人是否符合必留分條件,應以繼承開始時的具體狀況為準,事後轉移財產或變更收入狀態,均不能作為主張必留分的依據。

男子離世前房產全部留妻兒,引發爭產風波。圖為法槌示意圖。(取材自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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