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女撿到手機 「解不開密碼」扔草叢 為何判賠6000元?

中國新聞組/北京26日電

河南鄭州一名高三學生上月遺失了手機,他發現後嘗試撥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卻發現手機已被關機,於是報警。結果發現手機是被一名路人撿到,但路人因為手機無法解鎖,就隨意丟棄到路邊草叢,導致手機無法找回,失主憤而提告。最終法院判決該路人要賠償失主6000元(人民幣,下同,約880美元)。

大風新聞報導,鄭州市高三體育生小傑(化名)今年3月一天晚上在騎車時不慎遺失手機,他事後嘗試撥打電話到自己手機,但發現已關機。這支手機是小傑的母親去年7月花了7700元買給他的新手機。

小傑報警後,民警透過監視器發現他的手機是被一名路過的女子撿走,警方循線找出這位元姓女子。元女起初承認自己撿到手機,並稱因為手機「有密碼解不開」,所以她又隨手丟到路邊的草叢裡。但由於疑似的丟棄地點是監控死角,警方多次搜尋也沒有找回手機。

小傑表示,元女撿到手機不歸還或交給公安,還扔掉導致他找不回,讓他耽誤了學校體育訓練,導致體考改期,精神壓力也大,於是提告元女,要求她賠償手機與精神損失共9000元。

元女在法庭上抗辯時突然改口,稱她撿到手機時正在發燙,其電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不過,法官最後認為此說法沒有證據支持,且與一開始她對民警所做的口供不同,不予採信。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員額法官常海鳳說,民法典規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對遺失物品不能故意損毀、丟棄。常海鳳指出,元女第一次被警方詢問時,明確說撿了手機、無法解開密碼就扔草叢了,民顯示故意丟棄手機,而非不小心丟失。

常海鳳說,元女既未履行通知、上交義務,又故意丟棄遺失物導致手機滅失,這顯然違法,元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手機已丟失,不具有鑒定價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三年,酌定小傑丟失時手機價值為6000元,並最終判決被告元某賠償小傑6000元。

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邱梅表示,撿到遺失物,如果是高價值的物品,不歸還恐怕會構成侵占罪,屬於刑事犯罪;若撿到遺失物卻因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也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失主。「如果撿到別人的東西,最好的辦法是積極聯繫失主,如果聯繫不上失主,就交給警察或其他公共管理機構。」

女子撿到手機,因解不開密碼又把手機丟到草叢,示意圖。(取材自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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