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6年1276萬港元合約官司張柏芝贏了 出庭曾情緒崩潰

香港新聞組/即時報導

46歲知名香港女星張柏芝,先前遭其前經紀人余毓興及經紀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違約,指其在收取高達4276萬港元(約545萬美元)款項後未依約參與電影拍攝,並追討超過1276萬港元的經濟損失;張柏芝則反擊對方偽造合約、擅自亂接工作。長達6年的合約糾紛,香港高等法院結果16日出爐,判定張柏芝勝訴,原告索償悉數駁回,且須支付張柏芝的訴訟費。

綜合香港01、明報報導,案件起源於2011年,張柏芝透過名下公司「EasyJet」以1.28億港元購入半山世紀大廈一個單位,因急需4000萬港元支付尾數,於同年7月10日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在內地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收取4000萬元,翌日透過名下公司便利捷有限公司購入物業。翌年5月中,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余毓興與張柏芝三方再簽訂「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

原告方余毓興及AEG指控,雙方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洽談數部電影後,張柏芝未履行合約,且在收取276萬港元電影片約款項後,無意接拍該兩部電影。原告方據此控告張柏芝違約,追討超過1276萬港元的損失。

張柏芝一方則反駁指出,她從未與余毓興個人或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僅曾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訂為期五年的經理人合約並分享利潤。張柏芝質疑原告方呈堂作為核心證據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的簽名並非出自其手筆,根本屬於「偽造」的虛構文書。此外,張柏芝表示對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於2013年清盤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為余毓興是代表該集團安排娛樂工作,因此自己從未違約。

辯方律師在庭上明確指出,導致當初多部影視項目全面停擺的真正主因,完全是余毓興個人的行政調配與決策失誤所致,並非藝人本身消極違約。針對原告聲稱支付的276萬港元電影片約款項,法官指出原告方無法出示任何支票及證明,且因其證供不可信,未能證明曾向張柏芝支付該筆款項。

張柏芝近日親自出席高院出庭接受交叉盤問,面對排山倒海的精神壓力,全程神情緊繃且情緒激動,曾一度情緒崩潰。

不過,法官在判詞中對雙方的證供作出了清晰的分析。法官指出,原告余毓興的證供難以置信、表現迴避,並非一名誠實的證人。余毓興作供時內容冗長且沒有直接回應問題,部分供詞更出現矛盾,例如他曾稱與張簽約是基於信任,後又稱對張有所保留,聲稱在合約上加上AEG是為了「提供保障」,無論書面供詞或庭上證供均說法不一。

最終,法官接納張柏芝一方的說法,認定涉案的4000萬元款項是由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支付,裁定張柏芝只曾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訂合約,判處張柏芝勝訴並獲得訟費。

香港女星張柏芝。(取材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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