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潭溺殺2女兒...陸配哭訴婆媳爭吵「洗衣不能開空調」 二審仍判16年
簡姓陸配與婆家爭執後,帶8歲、10歲女兒到新店碧潭風景區溺死,一審國民法官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16年6月。案件上訴,她在開庭期間泣訴與公婆的爭執,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簡女原在大陸經營公司,小孩也在大陸生活,之後因疫情轉做紋繡,卻因故與合夥人爭執,對方持高腳杯砸瞎簡女的左眼,讓她失去經濟來源,只能與丈夫搬回台灣和公婆同住。
2024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簡女與白姓丈夫、公婆發生爭吵,她從新北市中和區帶2名女兒到碧潭,3人從岸邊走下水,簡婦以拍照為由,牽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2名女兒被水流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警消尋獲姊妹時已無生命跡象。
一審國民法官庭認為簡女自首,考量她利用信任使2個女兒下水,女兒因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害得家庭破裂,犯行重大,審酌她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判處16年6月刑。
案經上訴,高院開庭期間,審判長問及與公婆為何事爭執,簡女情緒崩潰痛哭,泣訴公婆對於生活細節要求苛刻,她被限制炒菜做飯的方式、水果要用特定的水清洗、洗衣服不可以開空調、小孩寫作業不能開燈和風扇、洗手肥皂不可以用濕、廁所墊子不能移走。
簡女說,她有和丈夫說能不能搬出去住,但老公不想搬家,「我覺得只要搬出去就不會有這些衝突」,公婆年紀大,有他們的生活方式,「是我們對不起他們,打擾他們的生活」,她有努力去做,也認為有距離會比較好。
被問及為何要帶走小孩,簡女則回應自己沒有報復之心,不知道為什麼,走著走著就走到死胡同裡面。高院二審今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