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大姊聲請輔助宣告 認知症照護專家:應考慮「意定監護」

記者楊正海/台北即時報導

馬英九基金會財政紀律風波持續延燒,妻子周美青、胞姊馬以南昨發聲明盼馬英九真正退休,安享餘年;傳出馬以南上周五已向法院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北院也於本周收分案。對此,認知症照護專家伊佳奇建議,應該考慮「意定監護」。

伊佳奇指出,其實,如果直接申請輔助宣告監護,等於直接告訴外界,馬英九認知功能已經缺損,且法定程序須要先走醫學鑑別診斷程序,再走法律程序,曠日廢時,這段期間恐引發更多外界討論。他說,無論如何,家人都必須與當事人取得共識,否則就像目前各說各話,將家庭內或當事人隱私,直接讓外界看。

伊佳奇表示,醫學上認知症鑑別診斷須有查詢病史,由家人填寫AD-8量表、認知功能及神經心理檢測、血液及實驗室檢驗、腦部神經影像醫學檢查。這些過程需要排時程,一一進行,並由各領域專業人員判讀、提出報告,最後交由專科醫師判定。

他說,意定監護方面,他學習腦神經相關知識超過二十年,但也整合過去在社會科學及法律的知識,所以看問題,必須除考量當事人生理狀況,更應思考心理、家庭、個人成長過程等,對於那位當時人的狀況,應讓當事人與其家人從醫療角度出發,應該考慮「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

1. 民法已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本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第1113-2條);意定監護亦可撤銷。

2. 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可不受親(等)屬關係之限制,可以是朋友、工作夥伴、親屬等,只要受任人同意即可。

3. 本人及意定監護的受任人,需至公證人處完成公證程序,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第1113-3條)

4. 意定監護契約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第1113-3條)

5. 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

傳出馬家人已向台北地院聲請輔助宣告。(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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