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貪案 台北地檢署針對9人上訴 理由曝光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在京華城容積率收賄、侵占政治獻金等案,一審判刑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檢署今指出,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加上工作簿記載1500萬元,北檢分別針對柯文哲、沈慶京等9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提起上訴。
北檢今針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等6人「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北檢也對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等3人「量刑」部分上訴;另,北檢對於彭振聲、邵琇佩均不上訴。
北檢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涉貪汙圖利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於2022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時任北市產發局長)部分,致犯罪事實論述及量刑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貪汙收賄部分,原判決就柯文哲遭訴收受沈慶京交付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北檢強調,工作簿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且是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客觀對話紀錄,足資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1600萬元,與該工作簿的紀錄有時間緊密的關聯性,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加上工作簿記載1500萬元,加上210萬元,總額共計1710萬元。
北檢指出,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部分,未將沈慶京交付予柯文哲1500萬元賄款,以及沈慶京、柯文哲於2022年2月間,共同向產發局施壓儘速同意鼎越公司所提請求等節認定為犯罪事實,已足大幅動搖量刑審酌所依憑的事實基礎,原判決量刑過輕。
北檢對於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侵占政治獻金賸餘款100萬元部分,柯、李討論「邱復生投資案」時,稱投資標的是「網路新聞事業」,文字訊息使用「投資」、「賺錢」、「抽成20%」、「找商機」、「賭一把」、「創投」等詞,具體反映柯內心對於資金用途及獲利期待的主觀認知;檢方認為,李文娟、李文宗研究國際電影公司報表目的是為評估資金投入後,不致血本無歸,100萬非單次勞務提供的對價,而是3人主觀上具有獲利期待的投資。
檢方認為,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本屬政治獻金性質的金錢及政治獻金剩餘款,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此案情節「侵蝕政治獻金制度的公信力」,屬高度公共性法益之侵害,原判決量刑明顯偏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北檢認為李文宗涉貪汙部分,證人朱亞虎曾向李文宗告知京華城公司及沈慶京的訴求。北市府2019年7月1日,將京華城公司為申請放寬增加住宅使用項目的都市計畫書公告公開展覽及提送都委會審議,沈慶京與柯文哲即於同年月8日會面,由李文宗陪同。再者,朱亞虎傳予李文宗訊息,包含諸多異常用語,李文宗未提出疑問,以簡訊回覆「長輩友人涓涓相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可知其對於朱亞虎欲傳遞的訊息與京華城案有關「已有充分理解」。
檢方指出,沈慶京無視都委會已做出明確決議,亦不顧法院已認定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為一次性保障,並判決京華城公司敗訴,徒憑己意,以財團權勢及鉅額金錢為手段,分別行賄被告柯文哲、應曉薇,令渠等以市長、議員身分裡應外合,成為威京集團獲取不法利益的保護傘,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亦屬過輕。
關於張志澄涉犯行賄罪部分,北檢指出,朱亞虎曾向張志澄告知沈慶京找人頭捐款之目的,「張志澄手機數位採證檔」有諸如內容顯示其實際參與京華城土地開發的業務,更曾參與沈慶京及威京集團爭取回復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過程,張志澄在京華城案尚與北市府訴訟之際,接受沈慶京指示違法以人頭名義捐款。
吳順民涉犯貪汙罪部分,北檢認為,吳順民在應曉薇議員研究室的職務地位,能代替應曉薇協調北市府公務單位與民眾間的歧異,實際代行應曉薇作為議員的法定職務權限。 威京集團支付薪資聘用吳順民之緣由,與吳順民擔任應曉薇「顧問」,並與應曉薇共同在北市府居中協調的身分背景間,具有高度關聯性。應曉薇同意吳順民領取陳情人給付的薪資,並與吳順民相互分工處理京華城案。若認為吳順民受領威京集團薪資,係基於顧問勞務之對價給付,則吳順民協助推動京華城違法細部計畫變更申請案,與沈慶京有圖利罪的共犯關係。
黃景茂於審判中仍堅稱「捍衛文官尊嚴」,相較於彭振聲、邵琇珮均已正視己過、有所悔悟,尚難認有何反省之意。原判決判處被告黃景茂有期徒刑6年6月,確有過輕之虞。
應曉薇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洗錢罪,然原判決在收賄及洗錢金額皆屬巨大的情況下,未能反應數罪併罰的實質危害,定執行刑過輕,導致量刑輕重失衡;應曉薇身居要職卻徇私枉法,犯後態度惡劣且嚴重干擾司法,應予從重量刑。
端木正是受有高度專業訓練會計師,計畫性地虛構不實交易,並出具虛偽查核報告背書,「以不法行為掩飾不法」,具備雙重欺罔性,主觀惡性極為顯著。原判決忽視本案嚴重侵害政治獻金透明度及會計師簽證制度的社會公信力,若僅處以輕刑,將導致專業人員違法成本過低,使民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又端木正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毫無悔意,完全不具備從輕量刑條件,原判決裁量有所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