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現狀 維持台海安全最可行

謝敏捷(台中市)

中華民國憲法自1947年施行,法理架構涵蓋大陸與台灣;1949年政府遷台後,實際治權限於台灣,逐步形成「法理主權延續、現實治權分立」,構成今日所稱的「憲法現狀」。

過去70餘年,台灣正是在此一制度與國際環境交互作用之下,完成民主轉型,並在經濟與科技領域取得顯著成就。這顯示,憲法現狀提供了一種能承載歷史延續與制度發展的穩定制度架構。

此一架構,呼應台灣社會的幾項核心期待:維持既有制度與生活方式;確保安全並支撐發展;降低誤判風險,避免衝突升高。

「憲法現狀」也是當前選項中,美中台的公約數,台灣歷經多次修憲與釋憲,均在此架構內進行,且修憲門檻極高,反映內部高度民意基礎。

2008至2016年間,兩岸簽署23項協議,顯示北京接受此治理現實的互動;美國則長期主張維持現狀、不支持台灣獨立,並透過實質關係與安全承諾維持區域穩定。三方雖各有不同的法律立場與政治敘事,但在實務運作上,長期圍繞並依賴此一架構展開互動,形成一種「不完全承認、但持續運作」的穩定結構:

其運作邏輯,在於由「求同存異」走向「制度化互動」。1972年上海公報確立「同意有不同意」的處理方式,在「大陸的一個中國原則」與「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之間,雙方求同存異。相似邏輯亦體現在大陸所稱「台灣方面有關之規定及文件」與台灣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的一個中國」的憲法現狀的兩岸互動。

1978年底,大陸推動改革開放並與美國建交後,對台政策戰略調整,軍事上,由「解放台灣」轉向「和平統一、但不放棄使用武力」。

在國際參與方面,兩岸亦逐步由對抗走向制度化互動。早期「漢賊不兩立」的零和競爭,逐漸轉變為以「治權」為基礎的務實參與模式。1981年「奧會模式」建立了兩岸在民間國際組織並存參加的通則;1986年大陸加入亞洲開發銀行,形成雙方兩岸均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先例,其後並延伸至APEC與WTO等多邊場域。

2008至2016年間,兩岸關係進一步制度化發展。雙方共簽署23項事務性協議,建立事務性機構的直接聯繫機制及互稱官銜。在國際空間方面,台灣22個邦交國維持穩定(僅甘比亞一國例外);同時,台灣曾以受邀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以特邀貴賓身分出席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

實證顯示,當維持既有制度時,兩岸關係相對穩定,國際空間較易拓展,外部信任亦較易累積;反之,2016年之後,隨著互動基礎出現變化,加上美中競爭升高,緊張情勢明顯上升,台海中線默契不再、軍事壓力持續增加,並接連失去10個邦交國,亦無法參與WHA等國際機制。

透過歷史與實證對比,「憲法現狀」是一能夠降低衝突風險、支撐發展、並為各方所實際依賴的制度性穩定架構,是維持台海安全與發展的最可行路徑。

(本文取自4月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曾任外交部駐舊金山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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