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官要兇手孝順被害人父母?修復式司法非道德綁架
新北市楊姓國中生遭郭姓少年持彈簧刀割頸死亡,傳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詢問被害者家屬「你願意接受郭姓少年(凶手)好好孝順你嗎」?引發輿論撻伐。高院澄清,審理期間換過承審法官,是前手法官在準備程序時,嫌犯律師聲請修復式司法,詢問被害者家屬有無接受任何形式補償的可能性,並未要求被害者家屬接受。
話雖如此,社會質疑聲浪仍不斷:法官提及「要凶手孝順被害人父母」,合理嗎?通常情況下,並不被視為合理或適當,但討論本案也不該僅止於對該法官言語的批判。此問題牽涉到倫理、情感與法律三個層面:
一、法律層面
法律對加害者的義務,通常是:刑事責任(服刑、接受矯正)、民事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扶養損害等),但法律不會強制加害者與被害家屬建立親情或照護關係,更不會要求「孝順」。原因包括:強迫情感義務可能造成二次傷害,且被害者家屬未必願意接受;加害人也未必出自真心,恐淪為形式化表演。
二、倫理與心理層面
對被害人家屬而言,面對殺害親人的凶手,很難形成信任、遑論親情,強行互動反而可能加重創傷、悼念、悲傷。例如本案受害者家屬即認為法官太理想化,不認為加害人會孝順自己、反而感到很恐慌「不來殺我就偷笑了」。
而對加害者而言,內疚與反省應透過懲罰、悔過與補償來完成,必須真正意識到自己的錯處,不應在加害人未真心彌補、且受害者家屬仍恐懼之際,即假修復式司法之名提出「是否願意讓凶手孝順」,讓受害家屬再次受創。否則即難免讓人懷疑,這樣的修復式司法是否僅為換取減刑?
三、修復式司法是否可能?
修復式司法的重點,在於讓加害人了解自己的行為給受害者帶來了多少傷害,透過對話,一起討論如何彌補。然而在本案,這一環節未出現或未被揭露,甚至有報導指加害者未有悔意、曾在警局恐嚇證人。這些若屬實,顯然與「修復式司法」相距甚遠,也加劇了本案輿論對司法及法官的砲轟。
並且,修復式司法有時會安排對話、道歉、理解彼此情緒,但須以自願、尊重與安全為前提。即使如此,目標是「理解與修復創傷」,也不是讓加害者取代家屬位置或扮演子女角色。
總之,讓凶手「孝順」被害者父母並不符合法律實踐,因為多數情況下對家屬不公與殘酷,且易變成道德綁架或情感操演。比較合理方式是:兩名嫌犯承擔法律責任,真誠賠償與悔過,之後,再談需尊重被害家屬意願的修復式司法吧。
(本文取自12月28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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