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申請I-485 應遞交公證處頒發的公證書
讀者問:
問一個關於I-485的結婚證書公證的問題。如果結婚證書是在國內領的,結婚證書公證有兩種做法:1.在美國這邊找個人或機構翻譯,並且公證一下翻譯是正確的。2.需要國內公證處辦理公證,類似出生公證,需正本。律師強烈建議走第二條路線,因為第一條被要求補件的可能比較高。問題是,辦理需要原件現在原件都在我手裡,寄回國很麻煩。希望律師給點建議。
答:
你說的第一種,只是翻譯機構的一份經過公證的宣誓書,證明翻譯是準確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證書。你律師的意見是對的,你應該盡量辦理由國內公證處頒發的出生公證書等。這樣的公證書,因為要核對原始出生證、戶籍證明等,更具說服力,移民局通常都會承認。你如果為了趕時間,需要盡快遞交I-485,可以先遞交翻譯的文件,然後去國內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結婚公證等。有很大可能是,移民局會發補資料通知RFE,到時再補上經公證處頒發的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