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警員隨身攝影機 重大事件30天內須公開畫面
紐約市長曼達尼(Zohran Mamdani)與市警(NYPD)局長蒂池(Jessica S. Tisch)17日宣布,警方已將「重大事件發生後30天內公開隨身攝影機(body-worn camera)影像」的做法制度化,確立為部門的正式規定。
根據新規,凡涉及警員開槍並擊中他人的事件,或警方使用武力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情況,均適用於30天內公開影像的標準;此外,在有助於維持公共秩序或提升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市警局長亦可酌情授權在其他事件中發布相關影像。
目前,所有警階低於副督察(Deputy Inspector)的制服警員均須佩戴隨身攝影機。市府指處,市警的隨身攝影機計畫為全國規模最大,涵蓋超過2萬9500名警員。市府表示,該計畫最初由蒂池在多年前擔任市警資訊科技副局長期間推動並實施。
蒂池表示,隨身攝影機能客觀呈現警民互動,既反映警員面對的高風險與複雜情境,也確保在未達標準時能追究責任。她強調,透明度是維繫警方與社區之間信任的關鍵,此次將30天內發布影像制度化,是其推動警務透明承諾的延續。
市長曼達尼指出,將影像發布時限正式納入規範,可確保市民能及時獲得重大事件資訊,在維護調查完整性的同時,增進公眾信任並回應社會關切。
根據規定,警員在採取執法行動前,須啟動隨身攝影機進行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