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克拉拉縣地檢長重審史大破壞案 遭法官取消資格
最近一位法官的罕見裁決引發廣泛的討論:民選檢察官的競選宣傳何時會損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長期以來,民選地方檢察官在競選連任時宣傳其辦公室的工作已成為慣例。但聖克拉拉縣高等法院法官保羅 (Kelley Paul) 最近取消了地檢長羅森 (Jeff Rosen) 及其辦公室重審備受關注的史丹福大學破壞案的資格。這在法律和道德層面畫定了一條界限,禁止在政治宣傳中引用正在進行的訴訟。
保羅7日的裁決標誌著罕見的強制迴避,羅森的辦公室被撤換,不再參與對五名親巴勒斯坦活動人士的起訴。這些活動人士被指控在兩年前的一次占領辦公室事件中破壞了大學財產。此類撤換通常涉及檢察官主動申報的利益衝突。
保羅在裁決中指出:「在競選籌款活動中利用正在進行的訴訟需要謹慎行事。」
在迴避審查中,法官會參考判例法和先例,他們不僅會尋找實際存在的偏見,還會權衡檢察官的公開聲明是否構成利益衝突或造成利益衝突的假象。
保羅法官支持了辯方提出的迴避動議,認為羅森在競選連任籌款活動中提及此案,並將其與打擊反猶太主義聯繫起來,令人不安。被告要求史丹福大學撤回對支持以色列在加薩軍事行動的實體投資。但保羅法官指出,被告被指控的是重罪破壞和共謀,而非任何仇恨犯罪。
法官最終認定,羅森違反了他作為檢察官及其辦公室應盡的公正義務。
聖克拉拉大學政府倫理主任赫特(Davina Hurt)表示,公眾可能會感到困惑,為什麼地檢長宣傳其辦公室對案件的起訴會被視為越界。
她指出,雖然檢察官負責起訴和定罪,但他們仍然有義務客觀地處理案件,包括降低指控的嚴重程度、協商認罪協議以減輕罪名,或者在事實和情況允許的情況下達成不定罪的解決方案。「他們的職責是伸張正義,而不僅僅是贏得訴訟,」赫特說,「每一位被告都應該得到一位基於證據和法律而非出於政治利益做出決定的檢察官。」
羅森的辦公室在保羅法官做出裁決後表示,他們雖然不同意保羅的決定,但他們尊重她的決定。
資深灣區刑事辯護律師雷恩斯 (Michael Rains)表示,保羅的決定恰恰說明了這類決定有多棘手。「我並不反對羅森先生想要追究責任的態度,因為據報導,這次抗議活動造成了數十萬美元的財產損失。這完全合情合理,」雷恩斯說,「但這裡還有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本案中涉及的哲學問題。我認為法官是想謹慎行事,力求維護公正的表象。」
「她想確保不會有任何判決剝奪被告在每個階段獲得公平對待的機會,」他補充,「我認為法官做到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