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酒店將4000隻中華蟾蜍端上桌 稱「人工繁育」仍要罰
上海一間酒店將4000隻中華蟾蜍加工成食品販售,遭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2萬7076元(人民幣,下同),並處5倍罰款共13萬5380元。餐飲業者不服提起訴訟,主張涉案蟾蜍為人工繁育,不屬野生動物範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人工繁育」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新民晚報報導,判決指出,涉案餐飲公司於2023年6月30日至8月8日期間,購入4000隻中華蟾蜍作為食材原料,加工製成食品後在旗下酒店銷售,獲利2萬7076元。市場監管部門接獲線索後立案調查,經聽證、法制審核及集體討論後,於2024年12月認定其行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除責令立即改正外,並沒收違法所得及處以5倍罰款。
餐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遭一審駁回後再度上訴,主張中華蟾蜍屬兩棲動物而非「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且所購蟾蜍為人工繁育並持有養殖證照,因此不應認定違法。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指出,該說法屬於對法律概念的錯誤理解。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華蟾蜍明確列入「兩棲綱」下的「蟾蜍科」,屬法定「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受法律保護。
法院表示,「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珍貴、瀕危的陸生及水生野生動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既已列入名錄,餐飲公司以其兩棲習性否定其受保護地位,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進一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在內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法院認為,不論涉案中華蟾蜍是否為人工繁育或人工飼養,都屬法律禁止食用及禁止用於生產經營食品的範圍,因此業者以人工繁育作為抗辯理由,與相關規定明顯不符,不予採納。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