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銀行員假期嫖娼 6年後被解雇合理嗎? 高院作出判決

中國新聞組/北京5日電

山東一名銀行員工在休假時去嫖妓被行政拘留,他事後未告知公司此事,銀行方直到六年後的一次專項整治中才發現而將他開除。但該員工認為他在休假期間嫖妓與公司職務無關,且已事發多年,因此告上法院,官司一路纏訟到高院,最終裁定銀行方解雇有理。

揚子晚報報導,山東濟寧一間銀行的周姓男員工,2005年到職時與銀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若違反原告規章制度,原告可解除勞動合同。在2010年、2014年時,銀行先後透過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兩個版本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其中均明確規定若參與嫖娼行為將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且在2014年的版本中還明定辦法溯及既往。銀行方表示,當時均有下發文件給員工,並舉辦全員工參與的說明會。

周男2011年9月在假期中嫖娼被抓,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0元人民幣(約720.8美元)的行政處罰。周男未將此事告知銀行。直到2017年,銀行在內部員工涉嫌賭博問題專項整治中,查到周男的嫖娼違規紀錄,在徵求工會意見後,依據2014年版員工違規處理辦法,開除周男。

周男不服銀行決定,2018年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銀行在違紀行為發生六年後才處理、且無合理理由為由,裁決周男可留在崗位。銀行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銀行開除周男的決定合法有效。判決書表示,銀行方的員工違規處理辦法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規定,且周男的嫖娼行為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明顯違反銀行規章制度,屬於嚴重違規情形。至於銀行時隔六年才開除,是因為周男刻意隱瞞,並非銀行自身過錯,且銀行方事先徵求過工會意見,均符合法定程序。

周男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駁回他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於是他向高院提出再審。周男表示,嫖娼發生在假日,危害小且與工作無關,不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山東一名男子因嫖妓被公司開除,他不服,官司一路打到高院。圖為法槌示意圖。(取材自揚子晚報)

但高院認為,周男嫖娼行為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且周男也無法證明其未參加過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說明會。銀行在發現違法行為後處理合法,由於周男隱瞞自己的違法行為,銀行無義務參照民事訴訟時效和行政處罰期限的規定。最後,高院駁回周男的再審申請。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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