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婦帶子女用餐 5歲女從包間窗戶墜亡 餐廳擔責3成賠74萬

中國新聞組/北京13日電

四川一名女子獨自帶五歲女兒和未滿一歲兒子到餐廳用餐,女兒不幸從包間窗戶墜亡,法院判餐廳須賠74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0.82萬美元),母親擔責三成。

極目新聞報導,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相關的參考案例:李某、文某訴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某中餐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案情顯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請同學到某中餐廳二樓包間內用餐,文某攜帶其女兒與兒子一同前往。女兒站在卡座沙發上背靠窗台玩耍時,不慎從該包間的木質推窗墜落到一樓大廳,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該中餐廳向小孩的父親李某支付30萬元。李某、文某以中餐廳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提示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餐廳賠償二原告女兒死亡的各項損失費用85萬多元。

中餐廳辯稱,事發當天,文某獨自一人攜帶兩個小孩,本身就難以照料,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孩跌落,應負全部責任;中餐廳在小孩墜落後及時呼叫救護車到醫院治療,已盡到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僅願意支付5萬元以內的人道主義賠償。

經現場勘察,該包間位於餐廳二樓,距離一樓大廳地面高約6米,包間面積僅6平方米,包間居中陳設一張大餐桌,除進門外其餘三面靠牆均設卡座沙發環繞餐桌。進門正對牆壁上有三扇木製推窗,卡座沙發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約13cm,窗戶上未安裝防護欄;包間內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中餐廳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李某、文某各項損失43萬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萬元後);二、駁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中餐廳提起上訴。

2024年11月20日,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擔責七成;監護人未制止女童攀爬窗戶,擔責三成。

富順縣人民法院。(取材自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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